- 关于印发《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 <认定证明>工作意见》的通知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9 21:58: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华星) -
武再就业办[2003]2号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的认定
(一)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认定。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就业的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夫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以上下岗失业人员2002年9月30日后在工商部门领取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国税发[2002]160号)文第六条和武汉市地税局(武地税局发[2003]29号)文的规定进行认定。
(二)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认定
1、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审核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
外),2002年9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利用新增加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夫业人员达到30%以上,或不足30%的,并与其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国税发[2002]160号)文第3条、第4条和武汉市地税局(武地税发[2003]29号)文的规定进行认定。
2、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的审核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商贾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它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2002年9月”日后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或不足30%,并与其签定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国税发[2000]160号)文第一、二条和武汉市地税局(武地税发[2003]29号)文的规定进行认定。
3、经济实体的审核认定
2002年9月30日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并符合中共中央(中发[2002]12号)文规定的“四项”条件的(即(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3O%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调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国税发[2002]160号)文第五条和武汉市地税局(武地税发[2003]29号)文规定进行认定。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活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的发放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
1、全市使用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全国统一样式印制的《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统一编号,原印制发放的《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从新证发放之日起停止使用。
2、下岗失业人员在准备再就业时由本人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并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在其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公示,经核实后,属下岗职工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审;属失业人员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最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予以发证。 省属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保险关系在省里的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按规定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后,经过街道审查确定,报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出具有关证明后,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予以发证。
下岗失业人员向社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明》,已出中心解除托管协议但未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凭解除托管协议证明)口企业出具的劳动关系状况证明。
(2)正在享受夫业保险金的凭市失业办核发的《失业人员证明》。
(3)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出具的实业一年以上证明。
(4)计划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未再就业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和一次性安置费协议书证明。计划内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名单由市经委予以确认提供。
(5)上述人员除提供以上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准备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场地证明和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灵活形式就业的除外)。
社区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审查(包括公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批完毕。
3,下岗失业人员持原有的《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且符合这次国家省市再就业扶持对象的,可凭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等证明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继续享受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换发《再就业优惠证》的部门应在下岗失业人员换发的新证上证明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剩余期限。
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未从事个体经营或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等形式就业,且符合这次国家省市再就业扶持对象的,可凭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向所在社区申请,并按本条第2款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规定办理。在办理新证时应将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收回并登记。
持有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不符合这次国家省市规定扶持对象条件的,不予换发。
4、《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离开本市到外地就业,外地下岗失业人员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到我市就业,均由户籍所在地核发《优惠证》并落实有关资金补贴政策,非户籍所在的就业地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一个《优惠证》只能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营业执照时须在《优惠证》上加盖“已办执照”的戳记,并视办证对象的情况,及时通知市就业管理局、市失业办和市民政部门。
下岗失业人员持《优惠证》到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时,有关单位应认真核定并做好记载。
正在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1个月后应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1个月后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1个月后应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二)关于《认定证明》的发放管理
1、《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号和发放。
2、企业需要申领《认定证明》,由企业填写《认定证明申领登记表》,并凭以下证明材料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省属企业向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属企业向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材料。
企业持有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这次国家、省市再就业扶持对象条件的,可凭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职工花名册。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认定证明》,继续享受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直至期满为止。换证机关应在企业换发的新证上注明应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剩余期限。持有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企业,凡不符合这次国家、省市规定扶持对象条件的,不予换发《认定证明》。
(三)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发放管理责任制度,认真做好发放登记,实行谁经办、谁审批、谁负责。
(四)《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免费发放。
三、关于若干重要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问题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上报,县以上劳
动保障部门审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以证明。
(二)关于再就业的认定问题
1、凡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1个月以上、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以及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均属于实现就业或再就业。
2、所有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必须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签定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劳动就业登记证》;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流动就业者和灵活形式就业者,由本人凭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办理《劳动就业登记证》。
(三)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问题
省政府规定对中央12号文件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暂定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2002年9日30日到2003年1日1日期间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吸呐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的经济实体,可认定为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但实际享受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只能从2003年1月1日起,这期间如果享受了原有的优惠政策的要相应扣减享受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时间,如在这期间应享受而没有享受原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可从2003年1月1日起相应延时。
(四)关于预防和规避道德风险的问题
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以下情况的审核认定,防止发生骗取或错误给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是要严格按规定发放下岗证和出具由就业转失业的证明,防止已在2002年9月30日前实现再就业人员违规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二是要严格接政策规定审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四种”人员,防止非享受对象伪造或骗取证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是严格审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身份和有关证件、材料,防止下岗失业人员将个体经营执照转让或转租给其他人员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是准确认定服务型企业的经营项目,防止国家限制性行业的服务型企业谎报;
五是严格区分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防止现有的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变换成新办企业、
六是准确认定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原有岗位和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比例,防止原有岗位变成新增岗位、将原有职工变成为新招人员;
七是准确认定安排下岗夫业人员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防止将非公益性岗位错定为公益性岗位;
八是准确认定下岗夫业人员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是否属于微利项目,防止将项目非微利项目错定为微利项目;
九是准确掌握各类服务型企业的原有职工人数,防止企业通过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腾岗再招下岗失业人员;
十是要将企业创办的经济实体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为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相区别,防止将原来不同经济实体相混淆。
四、关于发证和审核认定工作方法
(一)结合实际,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分步进行。
(二)对享受扶持政策内容及资金补贴标准,在省市有关文件未出台的情况下,先核定己明确的,尚未明确的暂不核定。
(三)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必须审核准确。
(四)发挥街道及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组织在发证和审核认定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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