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根据该议案,2015年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锁定16万亿元,预计债务率为86%。
今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和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中国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这项议案的获批,意味着中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给地方债设立了“天花板”。
此次获批的2015年1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目前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该限额由两块构成,一块是截至2014年末的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4万亿元,一块是今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0.6万亿元。
议案中还提及截至2014年末的8.6万亿元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其中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此次获批议案明确将债务率不超过100%作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整体风险警戒线。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说明时表示,预计2015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率为86%,风险总体可控,但也有个别地区债务风险较高。
民生证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李奇霖指出,债务余额实行纳入限额管理,严格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能够在保证地方政府负债投资的基础上,有效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造成潜在的财政金融风险,经济的整体风险溢价降低,同时,债务结构调整暗示债务置换可能还有后续动作,在剥夺融资平台政府融资功能的过程中,部分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通过银行贷款补充。
谈及对市场的影响,李奇霖表示,未来地方债将通过置换的方式完成债务结构调整,供给压力还是存在,且后续稳增长政策发力,实体经济也会提供更多高收益资产,利率下行短期可能面临阻力。但中期来看,地方政府债务规范管理有利于约束地方融资需求,无风险利率下降,同时缓释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风险还是需要低利率环境护航,利率上行也是有顶的。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建立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二是建立公开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透明,各地区要公开债务的种类、规模、结构、期限、层级、债权人等信息,给监管部门、社会和市场传递全面、真实的信息;三是建立对违反规定的地方和个人的问责机制,对部分债务风险指标已经预警的地区和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偿还债务,切实降低风险;四是加快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间事权划分改革,加快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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